纪检监察系统要以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检验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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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宪法第73条的自然资源,罗马尼亚宪法第135条的任何性质的地下资源、可用于发电的河流、可用于公益事业的河流、沙滩、领海、经济 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古巴宪法第15条的不属于小农或由小农组成的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地下资源、矿山、主权范围内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森林、水流,德国基本法第15条的土地、自然资源,葡萄牙宪法第80条的土地与自然资源 等也都属于此类。

[11]王铁军编著:《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达到了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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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先由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国内经济危机,进而引致国内金融危机与政府财政危机,最终导致人民之营业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新兴社会权,均面临制度性保护不足的严重问题。本案被《新京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之后,嘉禾县委、县政府才下发通知废止所谓四包、两停政策。[12]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144—145页。而在每一次权力下放式的政府调整过程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等基层政府往往被赋予更多的公共职能,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税种充作财政收入。但是,有些地区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财力分配方面还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在税种划分、税收返还操作办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的完整性,各地区要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体制落实到市、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落实到乡级。

参见刘尚希、于国安主编:《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仅限土地一级市场)达5894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47%。但是,宪法并没有提及同性婚姻这一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观念并不排斥同性婚姻。不少法律界人士普遍担忧,一旦逾越了司法的界限,不适当地介入到公共决策,大法官们就会不可避免地用自身的价值判断代替多数民众的选择。肯尼迪大法官总结道:若有的州决定认可同性婚姻,根据联邦法律,这种民事结合就会被认定为二等婚姻。在他看来,《婚姻保护法》避免了所有这些不确定性,为此,它明确了哪些婚姻可以在联邦意义上得以承认。

多数意见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宪法规范的分析。其结论必然是:同性婚姻不构成宪法中的实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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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派大法官采纳了这一主张,因而援引了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3.反民主的悖论 温莎案无疑拷问着最高法院的司法哲学:同性婚姻问题究竟是应由多数民众通过立法来决断还是应由少数精英通过司法来裁判。谈及最高法院在温莎案中的现实出路,少数派大法官的态度非常明确:我们的宪法体制将解决这一性质的问题之任务交给了人民,因此,我不会擅自揣测:有关婚姻的何种观念将被写入我们的宪法理论之中。论及该法的效果,他又指出:《婚姻保护法》将不公写入了整个《合众国法典》。

其二,确定审查基准,可供法院选择适用的有合理基础审查(rational basis test)、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和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另一方面,同性婚姻应当享有与异性婚姻同等的待遇。纵观当代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浪仍在高涨,与此同时,保持传统婚姻观念的呼声却日趋式微。该案的当事人温莎(Windsor)与其同性伴侣斯拜尔(Spyer)定居于纽约州,该州认可同性婚姻。

事实上,作为有关美国制宪历程的经典文献,《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汇编》(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和《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都不存在有关同性婚姻问题的讨论。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这一讽喻并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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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美国宪政的横向与纵向分权,这一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做出,应由各州而非联邦做出。但《婚姻保护法》却对婚姻做出了实质性的界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当然侵犯了各州的专属权力。

相比之下,自由进路得不到宪法文本和原意的支持,也与美国社会的传统观念相悖,还存在反民主的悖论。然而,在适用实体正当程序时,由于缺乏宪法文本、原意以及历史传统的支持,多数派大法官不得不摄入自身的价值偏好。多数意见采用的自由进路和平等进路都能支持温莎的诉讼请求,但二者的司法哲学和现实影响却迥然不同。作为斯拜尔的同性配偶,温莎要求国税局退还363053美元的联邦遗产税。这一特定案件涉及遗产税,但《婚姻保护法》绝非仅仅决定遗产税的哪些部分应当或不应当退还。它不仅推翻了国会对于婚姻的法律界定,也将对各州在这一问题上的决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进入专题: 同性婚姻 温莎判决 同性恋 。至于两个同性之间是否能够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则听凭各州的政治过程来决断。

而在平等进路之下,最高法院只是就两种婚姻形式的平等待遇问题进行判断。于是,温莎对这一定义的合宪性提出了挑战。

斯拜尔于2009年去世后,温莎继承了她的遗产。温莎案起因于国会通过的《婚姻保护法》,该法第3节规定:‘婚姻一词仅指一男和一女作为夫妻的法律结合,‘配偶一词仅指作为一人之夫或妻的异性。

应该看到,多数意见对于联邦主义的恪守得以将平等保护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1] Act of Sept. 21, 1996, Public Law 104-199, § 3, 110 Stat. 2419, 2419. [2] Windsor v. United States, 570 U.S. ____, 133 S.Ct. 2675, 2707 (2013). [3] Windsor v. United States, 133 S.Ct. 2675, 2680. [4] 约翰·哈特·伊利(John Hart Ely)教授的经典之作《民主与不信任》一开篇就谈到了解释主义(interpretivism)与非解释主义(noninterpretivism)的差别:前者主张,法官们在裁决宪法争议时,应该把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严格限定在适用和执行成文宪法所明文规定或明确隐含的规范上,与此相反,后者主张,法院不应拘泥于宪法文本,而应该适用和执行那些单从宪法文本中找是不可能被发现的规范。综观整个多数意见可知,平等保护的分析是与联邦主义的论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宪法文本也同样支持多数意见的上述结论。

在自由进路之下,最高法院将同性婚姻作为宪法上的自由加以确认。[5] U.S. Const. Amend. V. [6] 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中,第五修正案共计出现了九次之多,它的每一次援引都涉及到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小前提为:同性婚姻并未扎根于美国的历史传统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最高法院已就婚姻的定义进行了实质性的判断。

这一司法哲学既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州权的适度尊重,也避免了该院对政治过程的过度干预。因而,即使最高法院的先例将婚姻作为宪法上的实体自由,同性婚姻也不属此列。

另一方面,‘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家庭关系乃是由各州所保留的事项,这是宪法通过时一般的理解。See Perry v. Schwarzenegger 704 F.Supp.2d 921, Perry v. Brown 671 F.3d 1052. 然而,联邦法院所作的类似判决在数量上极为有限。面对宪法的沉默,明智的做法莫过于:将各州的事务交由各州决断,将政治的问题交给政治过程。就美国人民制宪建国的历史来看,阿利托大法官的这一论断不无道理。

大前提是:美国宪法中的实体自由扎根于美国的历史传统之中。这种基本认知也影响到了主流英美词典有关婚姻(marriage)一词的法律释义。

该问题涉及到联邦主义,即联邦与各州的纵向分权。2000年,荷兰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在此之前,没有国家这么做。

尽管该判决推翻了联邦法律有关婚姻的定义,但其本身并未就婚姻的外延进行实质性判断。它将这一选择留给了人民,而人民通过其在联邦和州所选出的代表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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